产品分类
产品展示
联系方式

邮箱:admin@aa.com

电话:020-123456789

传真:020-123456789

焦点

证监会重拳出击!1.67亿罚单揭露股价操纵案细节

2024-11-25 17:17:45      点击:336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9月14日讯(编辑 沈超)近期,证监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拳出对自然人易伟操纵证券市场的击亿揭露节四川某某环保机械设备业务部违法行为“没一罚一”,罚没合计近1.67亿元。罚单

  据悉,操纵在其操纵金陵体育期间,案细该股股价完成翻倍,证监而在出货结束后的拳出一个交易日,金陵体育股价开始迅速下跌,击亿揭露节十个交易日跌幅就超过了20%。罚单

  操纵39个账户交易金陵体育 非法获利超8000万遭重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称“操纵期间”),案细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证监

  在操纵期间,拳出易伟利用资金和持股的击亿揭露节优势,采取了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手段,四川某某环保机械设备业务部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易伟的这些行为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市场,证监会对其采取了“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即没收其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总计罚没近1.67亿元。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对倒交易、虚假申报

  具体操纵手法来看,易伟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内,易伟控制的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体育”3942.43万股,金额达15.49亿元。其中,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超过20%,64个交易日超过30%,29个交易日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账户组合计竞价卖出“金陵体育”3801.08万股,金额达15.55亿元。其中,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超过20%,56个交易日超过30%,23个交易日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综上,证监会认定,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此外,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易伟控制的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其中,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超过20%,5个交易日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另外一种行为是虚假申报。操纵期间,易某控制的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从股价翻倍到暴跌2成,金陵体育股价一度剧烈波动

  在易伟进行市场操纵期间,金陵体育的股价经历了显著的波动。该股票的价格由2017年9月4日的18.16元的开盘价,至2019年4月18日39.29元的收盘价,累计上涨116.7%,股价完成翻倍。

  统计操纵期间拉抬时段(上图红框区间)以及出货时段(上图蓝框区间)可以看到,在初期的建仓阶段,金陵体育股价呈现出波动性的上升趋势,但涨幅相对温和。

  然而,当进入出货阶段时,金陵体育股价却突然急剧上升。在达到价格高峰并完成出货之后,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遭遇了急剧下跌,10个交易日跌幅就达到了22.57%。

  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证监会回应

  值得 一提的是,在听证过程中,易伟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辩意见,涉及交易的合法性、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标准、操纵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等,并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他们表示,其一,易伟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对此,证监会一一进行了回应。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第二,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

  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

  第六,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使命完成!“天舟七号”受控再入大气层
我国南海部分岛礁标准名称公布